索引号: | 11341800003281004F/202006-0002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16:08 |
发文字号: | 池经信综合函〔2020〕130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经信局综合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29686 |
关于印发《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池经信综合函〔2020〕130号
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印发后,《池州市经信局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池经信综合〔2018〕246号)即行废止。
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29日
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事项
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机关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无码专区一ⅴa亚洲v天堂_亚洲最大无码中文字幕_在线电视剧观看_欧美一区二区三区成人久久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池政〔2019〕44号)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皖经信综合函〔2019〕9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需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需要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需要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局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制发文件。
第四条 局综合法规科承担市经信局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必要时可向局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委托审查。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应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的合法性审查,由承办科室向局综合法规科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与可行性说明等);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有关专家论证、听证、征求意见、调查分析等材料,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的应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承办科室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局综合法规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可延长2个工作日。
局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和局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论证。
第九条 局综合法规科认为决策草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科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承办科室对局综合法规科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应形成书面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意见建议。对与承办科室意见不一致的,应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局综合法规科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局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