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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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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19R/200912-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水务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 2009-12-09 发布日期: 2009-12-16 11:15
发文字号: 池水务管〔2009〕61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水务局水利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819086

 

关于印发《池州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水务管〔200961

 

各县、区水务局,九华山农村工作局:

经研究,现将《池州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池州市水务局  

2009129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库工程管 理通则》、《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为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小型水库管理权根归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一)型及重点小(二)型水库都要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其它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乡(镇)级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责任人如有变动,要及时调整。

第五条 为加强工程管理,所有小型水库由管辖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坝端外延30米、下游坝脚外延50~10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200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上100~150米或者至流域分水岭为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权变更、降等、报废或转变功能,由水库管理单位或所有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三章   维护管养

第八条  小(一)型水库要求逐步达到五有,即有管理组织及专职管人员,有管理设施,有管理运行制度,有必要的通讯设施,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小(二)型水库要求逐步达到三有”即有管理组织或专人管理,有管理运行制度,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水库管理定员标准是:小(一)型水库配备2~3人;小(二)型水库配备1~2人。

第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正常情况下, 水库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到水库巡查;非常时期(台风、暴雨和水库泄洪期间),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

第十条 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测记录和库区检查情况记录,并将水文数据及检查情况按规定报告主管部门。在汛期,各水库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定时上报。各水库及各水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到勤检查、除隐患、保安全。

(一)日常巡查。每天对主要工程设施及水库周边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规检查。非汛期每周对水库大坝、启闭设备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全面规范的定期检查,并结合常规检查及观测数据对水库进行安全运行分析;

(四)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在水库非常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台风、暴雨每天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下,每1小时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隐患险情,随时上报。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应做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库大坝坝面、进度道路、交通桥闸、启闭设备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及时清除水库坝坡杂草,保持坝面、路面平整、启闭桥闸设施状况良好、溢洪道畅通、库区环境和管理场所整洁。

 

第四章   调度运行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制定防汛调度预案,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库防汛调度预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防汛调度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结束,并附水库工程特性图。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在每年汛前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每座水库防汛物料充足。

第十六条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在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取得联系时,水库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要想方设法,迅速通知下游地方政府按照批准的防汛调度预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坝安全,事后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资源的爆破、采石、陡坡开垦、矿产资源开采和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体。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库工程设施,影响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格赔偿;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及恢复原设计功能。

第十九条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设施建设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管理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开展养鱼、绿化、旅游等多种经营。

第二十一条 通过租赁、承包、合资、服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库资源或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经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库管理单位或县(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都交给承包经营者。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制定考核办法,通过考核,对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是污染水源和损害水利设施,擅自违章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使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工作不负责任、虚报情况、伪造资料,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 重、损失大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水利局发布
发布时间:2009-12-16 11:15 信息来源:池州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