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204k/201705-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成文日期: | 2017-05-10 | 发布日期: | 2017-05-10 17:25 |
发文字号: | 池财教〔2017〕11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教科文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2035376 |
关于印发《池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财教〔2017〕117号
各县区财政局、文广新局,九华山工委财务处、政治处: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文物保护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研究制定了《池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池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5月10日
池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为市直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级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支出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支出内容: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管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维修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经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文物局)批准的其他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候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按照规定由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列入候选项目库。候选项目库中市财政局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予以实施的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七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 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文广新局每年8月份组织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
(二)每年第三季度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市文广新局报送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三)市财政局将评审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四)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下达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文物建筑修缮、保护性设施项目,须报送已批准的设计方案、项目经费预算、配套经费情况以及有关报批文件等资料;
(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按经费申请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之内仍未动工的,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将根据情况对已批准的补助项目进行注销,并将已拨经费予以收回或调剂给其他补助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和结项验收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应报送年度经费决算表和项目进度报告,经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报送项目决算表和工程总结报告,经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将结合项目绩效考评要求,适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出使用,并接受财政、文化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和文化文物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问效机制,努力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六条 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将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