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851018X/202507-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分类: | 优抚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 发布日期: | 2025-07-14 10:10 |
发文字号: | 池退役军人发〔2025〕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修订完善《池州市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优待抚恤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213617 |
关于修订完善《池州市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池退役军人发〔2025〕4号
关于修订完善《池州市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民政局、医保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处、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池州市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池退役军人发〔2019〕11号)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资金发放方式和标准
发放方式由原《办法》第十条中规定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并拨付救助资金”调整为: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本地相关救助文件先行救助,对救助后个人支付费用仍超过2万元的,填写《**县(区、管委会)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审批拨付表》(见附件)并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救助后将县区报送的救助材料原件退还,对户籍地未救助直接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不予受理。
救助标准此次仅调整大病医疗救助,将原《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调整为:在其医疗当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或商业保险补偿,及单位工会慰问和政府部门已给予的优抚医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补助外)的个人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不到3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500元,3万元(含3万元)以上不到4万元的一次性救助2500元,4万元(含4万元)以上不到5万元的一次性救助3500元,以此类推,最高救助为1万元。
二、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由原《办法》第二条调整为:必须是具有池州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中退役军人家庭主要成员是指退役军人的配偶,共同生活且由该退役军人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就读或残疾造成无生活来源的子女。救助对象原则上为上述对象中的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籍或城镇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在职和退休人员,确因意外灾害或大病导致的生活困难的,由申请对象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调查核实后,对情况属实的可予以救助。
依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优待证不予办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在原《办法》第七条中增加救助不予受理对象,具体为: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的。
三、明确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在原《办法》第九条中增加大病救助范围条款,即:大病医疗所产生的费用,不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之中。
四、明确救助受理时间段
原《办法》中对救助受理时间段未做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不便把握,此次明确为:各地按照一个年度(非自然年)为限,采取“滚动式”模式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其中对符合市级救助对象的最后一批救助材料需在当年度11月10日前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五、突出救助资金优待功效
在原《办法》第九条中增加第四条款,主要为突出救助资金的优待功效,具体条款为:申请人必须在申报并享受所有的普惠性救助、补偿、补助后方可申请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确保各项普惠性救助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叠加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的优待功能。
附件:《**县(区、管委会)退役军人帮扶救助资金审批拨付表》
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