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851093N/201904-0005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19-04-22 11:07 |
发文字号: | 池市监办〔2019〕63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优化有关审批服务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王欣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617827 |
关于进一步优化有关审批服务的通知
池市监办〔2019〕63号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市监发〔2018〕号)以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批发行政审批服务的通告》(〔2019〕年第3号)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落实“一门一网一次”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创新审批机制,优化审批程序,明确办事流程,现就优化市局有关审批服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食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等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所需申报材料一律按市政务服务网公示清单索取。(清单详见市政务服务网http://chiz.ahzwfw.gov.cn/bsdt/deptWindow/dept.do?deptCode=34170010240000000000)
二、取消8项省局涉及药品批发企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局初审环节的事项(清单见附件)。
三、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生产备案后现场检查属事中事后监管范围,不再纳入许可现场审查环节,由医疗器械监管科室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一并实施。
四、单体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与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门店之间相互变更须进行GSP认证,但变更许可现场检查与GSP认证现场检查可一并申报进行。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