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851093N/202204-0011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2-04-11 | 发布日期: | 2022-04-11 18:05 |
发文字号: | 池市监函〔2022〕19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处置走私冻品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胡陈志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618141 |
关于印发《池州市处置走私冻品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池市监函〔2022〕196号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做好我市走私冻品处置工作,根据《安徽省处置走私冻品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21〕83号)和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处置走私冻品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稽〔2022〕1号)要求,特制定《池州市处置走私冻品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池州市商务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池州海关
2022年4月11日
池州市处置走私冻品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安徽省处置走私冻品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21〕83号)和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合肥海关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处置走私冻品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稽〔2022〕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关查获走私冻品处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处置范围
本意见所处置的走私冻品,主要是指池州海关直接查获或接受移交纳入项下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走私冻品(不包括可以拍卖的走私冻品)。外地海关在我市查获的走私冻品若需在我市境内进行处置,由我市海关提供协助,自行商仓储单位、无害化处置单位予以解决,合同自定,费用自理。
二、处置原则
强化分工协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走私冻品处置工作的牵头协调;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确定走私冻品仓储单位并通知走私冻品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全市走私冻品处置经费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落实走私冻品无害化处置工作;池州海关负责统筹做好查获走私冻品移交工作,制作全市统一的移交清单和海关总署认可的处置情况统计表、费用清单。
设关属地管理。走私冻品处置工作由池州市海关集中实施,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若在县(区)境内查获走私冻品,一律由执法机构自行运输到池州市仓储单位保管。
确保安全运行。凡是查获的走私冻品,在进入仓储单位保管前,一律需要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处置过程中,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应全程监督,坚决防范疫情扩散和走私冻品流入市场。
三、处置流程
(一)处置前移交。海关依法查扣走私冻品后,首先要对未经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走私冻品一律进行检测消毒,再将移交清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随同走私冻品一并移交给商务部门确定的当地仓储企业,双方签字确认,相关单证报备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一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与仓储单位签订合同。
(二)处置通知。海关确定走私冻品可以无害化处置后,书面通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知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无害化处置单位,并根据相关处置清单和运输任务与其签订合同。
(三)移库运输。需要处置的走私冻品由无害化处置单位负责运输,并与仓储单位完善交接手续。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负责过程监督。
(四)现场处置。无害化处置单位应优先安排处置走私冻品,保持良好的设备工况和足够人员,做好现场疫情防控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负责全程监销。处置完毕后全体监销人员签字确认。
(五)汇总上报。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做好每笔走私冻品仓储、运输、处置相关资料和费用清单的整理工作,每年9月底前报市市场监管局汇总报池州海关和市财政局,同时抄报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汇总报合肥海关。对承担走私冻品处置任务相应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池州海关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向合肥海关和省财政厅争取中央缉私经费支持。
四、工作机制
建立市走私冻品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池州海关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动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池州海关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相关同志为工作专班成员。各县区比照成立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走私冻品处置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