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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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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2471/202106-0011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社会福利  / 扶贫
成文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6-07 08:33
发文字号: 池民社救〔2021〕63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社会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35042

 

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

池民社救〔202163 

 

各县(区)民政局、扶贫开发局: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扶贫办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2129号),结合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及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现就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5年过渡期内,按照中央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全力保障好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调整优化民政政策措施,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弱项,适度扩大兜底保障和福利政策覆盖范围,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保持过渡期政策总体稳定,巩固兜底保障成果

(一)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将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按规定协助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落实就业成本扣减、低保渐退等政策,对已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

(二)持续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工作。开展三留守人员定期探访,完善以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依靠村两委班子、驻村干部、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亲朋邻里等,日常巡访掌握基本情况,及时防范、积极化解风险隐患。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严格保障标准,细化保障措施,确保不漏一人,防止发生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的极端个案。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

(三)持续做好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工作。细化农村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为农村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不断加大农村困难重度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指导农村地区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为农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会交往、工作技能训练、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社会服务,帮助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三、完善民政领域制度体系,加强同乡村振兴衔接

(四)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救助帮扶范围。会同相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加快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业务体系、技术体系、支撑体系,加强大数据分析比对,及时预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做到早发现、早帮扶。

(五)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认定方法,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持续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推进实施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提升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质量。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扩大部门间信息共享范围。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

(六)健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重点增强县级供养机构失能照护和集中供养能力,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照护服务能力;盘活乡镇敬老院设施资源,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增强运行活力,将服务范围延伸至村级养老服务站和居家老人;加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易地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全覆盖;用好农村互助点等设施,丰富互助养老服务内容,提高服务便捷性,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

(七)着力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措施,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拓展补贴发放范围,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农村无固定收入、农村低收入家庭、重残无业、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依老养残等残疾人困难群体,护理补贴覆盖至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推动建立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加大福康工程等公益项目实施力度,加强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确保更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基本康复服务。

(八)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乡镇基础作用,积极推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提升社区服务的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畅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创新社区工作法,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全面开展社区协商,加强村级议事协商规范化建设。

(九)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鼓励慈善力量通过投入资金、捐助物资、捐建设施、开展培训、实施项目等方式,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地依托民政服务机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乡镇(街道)社工站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

(十)持续做好区划地名管理和乡村地名信息服务工作。支持县区优化乡镇行政区划,激发乡镇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指导县区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县区加强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依法组织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积极消除界线纠纷隐患,扎实推进平安池州建设。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明确任务(20214-5)20215月底前,县(区)民政、扶贫部门要制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工作举措和落实标准。各县(区)方案要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备案。

(二)动态监测、摸清底数(20215-7)5月底前,结合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县(区)民政部门要全面开展摸底排查,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热线反映、数据比对等方式,摸清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底数,纳入监测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6月底前,配合民政部、省民政厅初步建成低收入人口信息库。7月底前,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全面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全面排查、动态管理,实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精准认定。

(三)政策落实、应保尽保(20218-10)全力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拓展和应用,县(区)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人口情况变化,及时分析并筛查出有潜在风险的对象,强化主动发现机制,组织人员一户不漏、一人不落地进行实地调查,一旦发现需要救助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做到应保尽保。

(四)查漏补缺、巩固深化(202111-12)11月底前,县(区)民政、扶贫部门结合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2月底前,市民政、扶贫部门通过机动式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县级互查、第三方机构抽查等方式,进一步查漏补缺,及时解决发现的个案问题,确保兜底保障网更严密、更牢固、更有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将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民政系统的重中之重,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范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做好政策衔接相关工作。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巩固拓展定点帮扶县攻坚成果,不断提升民政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快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办理社会救助事务。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未成年人工作保护站和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基层实际,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养老服务员、儿童福利督导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业务培训,提升各类人才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提升农村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工作水平。

(三)强化督促调度。紧密围绕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深化拓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在710号、1010号、1210号前向市民政局、扶贫开发局报送当地工作进展情况。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民政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1-06-07 08:33 信息来源:池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