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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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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2471/201705-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社会福利  / 救助
    成文日期: 2017-05-17 发布日期: 2017-05-19 08:30
    发文字号: 池民社救〔2017〕61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社会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35042

     

    关于印发《池州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民社救201761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九华山社保局、财政局,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平天湖社会事务处、财政处: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池州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175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和成年无业

    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适用范围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城乡居民,因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将患者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

    1、认定公式:(家庭年度总收入-年度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支出)÷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中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是指经各类医保报销、保险补偿、减免、补助、救助、赔偿后的自负部分。

    2、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参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其中,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时,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或从事劳动生产的;

    2、在生病后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4、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或故意转移个人资产的;

    5、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拥有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以及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等;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的;

    7、拒绝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8、生病后自筹购房、建房或者装修住房的,但必要的维修和政策性救助除外。

    9、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三)救助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中重病患者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的,且符合家庭财产规定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重病患者本人全额救助。

    2、差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中重病患者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总收入,但家庭总入扣除家庭中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四)申请程序

    1、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收入证明,并提供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

    2、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监督管理等程序,依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措施

    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重病患者享受低保实行单独管理、动态管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每半年核查一次。已享受低保的家庭,须提供核查前一年内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批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受理、审核和动态监管等具体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时,申请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一)适用范围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的,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将重度残疾人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人员。

    (二)生活困难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认定条件

    1、认定公式:家庭年度人均收入﹤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

    2、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参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三)救助标准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按A类对象给予全额救助,并按其享受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四)申请程序

    1、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需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和残疾证等证明材料。

    2、重度残疾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监督管理等程序,依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池州市民政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7-05-19 08:30 信息来源:池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