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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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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1004F/202109-0001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09-08 10:12
发文字号: 池经信综合〔2021〕100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经信局项目申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经信局综合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29686

 

关于印发池州市经信局项目申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经信综合〔2021100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产业发展部,各县科经局、区经信局,九华山经发处、开发区经发局,局各科室:

《池州市经信局项目申报与管理暂行办法》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96    

 

池州市经信局项目申报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项目申报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按照扶持发展,促进转型,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申报的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各项奖励、补助;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种荣誉、资质认定等。(以下统称为项目)

二、工作流程

 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通知:承办科室根据领导批示或上级文件要求,拟定申报文件及时通知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企业。需要与市其他部门联合行文的,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行文下发;申报项目有指标限制的,原则上按11.5比例安排申报指标,指标较少的不少于2个差额。

2.初审:各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依据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严格把关后推荐上报。承办科室受理项目材料后,应抽查不少于50%的项目进行现场核实,依据评分细则,进行评议打分。对有指标限制的,按得分排序确定拟申报项目名单;对没有指标限制的,按得分排序确定上报项目排序。需联合行文的项目,承办科室应征求联合行文部门意见。评分结果及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会议。

3.召开会议:单一项目由承办科室将初审意见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制造强省类项目由技术进步科将初审意见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由主要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确定推荐上报项目名单。

 4.监管: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承办科室负责所申报项目实施、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认真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应于15日内,将所有项目档案归档保管,并做好项目档案后续管理工作。局综合法规科会同项目承办科室共同做好省经信厅项目督查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及时将督查或评价结果报告局党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审核管理。各项目主管科室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加大项目审核力度。各承办科室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各项目特点逐一制定评分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项目责任管理。

1.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客观、依法合规,不得虚设项目套取财政资金,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该企业未来三年向我局申报项目资格,并将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2.各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有主要核实责任,如发生所属企业违规申报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县、区,管委会申报指标。

3.本局承办科室负责对项目申报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如因审核把关不细、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所在科室当事人和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项目申报及管理全过程应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督查检查。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局综合科会同技术进步科负责解释。

 

 

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1-09-08 10:12 信息来源: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