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
2、在本市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持有市区居住证;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优先予以安排。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池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见义勇为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的优抚对象,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二、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人(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住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请提供材料
1、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
3、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5、在市区内无住房证明。
6、无房家庭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在配租轮候期间领取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
7、优先保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9、个人社会保险缴交记录证明。
10、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贵池区(含市本级)
单独户每人每月160元,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需要另一方配偶提供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每人每月240元。
(二)东至县
1人户按20平方米/户,2人户按30平方米/户,3人户按45平方米/户,4人户及以上按60平方米/户的标准补贴,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
(三)石台县
1人户按20平方米/户,2人户按30平方米/户,3人户按45平方米/户,4人户及以上按60平方米/户的标准补贴,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四)青阳县
1人户按20平方米/户,2人户按30平方米/户,3人户按45平方米/户,4人户及以上按60平方米/户的标准补贴,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
注: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连续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拥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2、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5年内在市区出售或赠与房产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4、在市区拥有待入住的安置房屋;
5、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 “高效办成一件事”,选择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或到用人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线下办理。
七、实物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由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情况,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格和选房顺序。
准予实物配租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各地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签订《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八、续保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动态审核制度制度,实物保障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经审查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期内家庭住房和劳务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九、政策依据
《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池政〔2019〕59号)
十、咨询电话
池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0566-2310053
贵池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0566-2022655
东至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0566-7028376
青阳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0566-5021762
石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0566-6023749
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 0566-2125010
集中区住房保障部门 0566-2210906
九华山住房保障部门 0566-2821062
平天湖住房保障部门 0566-2717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