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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35F/202509-00035 组配分类: 管理
发布机构: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9-15 09:20
废止日期:
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发布时间:2025-09-15 09:20 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经营性质用房)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含经营性质用房)不超过50平方米

2、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

3、未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过自有住房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

4、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不得超过10万元,且家庭总财产不得超过30万元的家庭

5、未拥有小型载客汽车或5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的。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并符合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优先予以保障

1、经房屋安全鉴定应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老人。

3、低保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申请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四级以上残疾家庭。

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5、房屋征收或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租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无其他产权房屋的本市居民家庭。

6、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池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见义勇为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的优抚对象,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二、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人(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请提供材料

(一)申请家庭必须提交的要件材料:

1、申请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明。

2、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家庭成员关系的,提供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材料)。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二)申请家庭属以下情形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要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

2、残疾家庭: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者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应由其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

3、有房家庭: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公房租赁证明材料。

4、无房家庭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在配租轮候期间领取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

5、优先配租家庭:提供优先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6、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提供车辆购置价格相关证明材料。

7、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住房的申请家庭须提供病历和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

8、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证明。

四、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贵池区(含市本级)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1人户按20平方米/户,2人户按30平方米/户,3人户按45平方米/户,4人户及以上按60平方米/户的标准补贴,月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房屋建筑面积)×10元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人户按20平方米/户,2人户按30平方米/户,3人户按45平方米/户,4人户及以上按60平方米/户的标准补贴,月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房屋建筑面积)×8元

(二)东至县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1人户按20平方米/户,2人户按30平方米/户,3人户按45平方米/户,4人户及以上按60平方米/户的标准补贴,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月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房屋建筑面积)×8元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人户按20平方米/户,2人户按30平方米/户,3人户按45平方米/户,4人户及以上按60平方米/户的标准补贴,月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房屋建筑面积)×5元

(三)石台县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1人户按20平方米/户,2人户按30平方米/户,3人户按45平方米/户,4人户及以上按60平方米/户的标准补贴,月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房屋建筑面积)×9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人户按20平方米/户,2人户按30平方米/户,3人户按45平方米/户,4人户及以上按60平方米/户的标准补贴,月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房屋建筑面积)×8

 

(四)青阳县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1人户按20平方米/户,2人户按30平方米/户,3人户按45平方米/户,4人户及以上按60平方米/户的标准补贴,月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房屋建筑面积)×10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人户按20平方米/户,2人户按30平方米/户,3人户按45平方米/户,4人户及以上按60平方米/户的标准补贴,月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房屋建筑面积)×8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拥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经营性质用房)超过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含经营性质用房)超过50平方米的;

2、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5年内在市区出售或赠与房产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4、在市区拥有待入住的安置房屋;

5、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以上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

2、拥有购置价在5万元以上中高档汽车的;

3、已享受经济适用房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方式

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高效办成一件事”,选择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或到户籍所在地社居委线下办理。

八、摇号配租

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实物配租住房房源数时,由各地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以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资格和选房顺序。申请家庭在等待轮候期间,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各地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签订《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九、续保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动态审核制度制度,实物保障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经审查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十、政策依据

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池政〔201959号)

十一、咨询电话

池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0566-2310053

贵池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0566-2022655

东至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0566-7028376

青阳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0566-5021762

石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0566-6023749

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    0566-2125010

集中区住房保障部门    0566-2210906

九华山住房保障部门    0566-2821062

平天湖住房保障部门    0566-2717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