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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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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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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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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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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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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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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类
1.保障性住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2.安置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3.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住宅1.6元/平方米,商业用房1.6元/平方米,车库及办公用房1.6元/平方米;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类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后勤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1元/平方米;2.社会福利事业用房:1元/平方米;3.养老医疗产业:营利性1元/平方米、非营利性1元/平方米;4.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0.8元/平方米;5.军事用房:1元
三、工业企业项目类:
1.开发园区(含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2.开发园区工业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3.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生产及配套用房:0元/平方米;
四、旅游文化产业项目类:
1.重点项目:0.6元/平方米;
2.一般项目: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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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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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三十九号发布)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池政办〔2010〕3号文件
3.池数资〔2019〕3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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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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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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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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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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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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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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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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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类
1.保障性住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2.安置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3.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住宅1.6元/平方米,商业用房1.6元/平方米,车库及办公用房1.6元/平方米;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类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后勤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1元/平方米;2.社会福利事业用房:1元/平方米;3.养老医疗产业:营利性1元/平方米、非营利性1元/平方米;4.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0.8元/平方米;5.军事用房:1元
三、工业企业项目类:
1.开发园区(含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2.开发园区工业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3.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生产及配套用房:0元/平方米;
四、旅游文化产业项目类:
1.重点项目:0.6元/平方米;
2.一般项目: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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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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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三十九号发布)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池政办〔2010〕3号文件
3.池数资〔2019〕3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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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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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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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天湖风景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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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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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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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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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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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类
1.保障性住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2.安置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3.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住宅1.6元/平方米,商业用房1.6元/平方米,车库及办公用房1.6元/平方米;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类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后勤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1元/平方米;2.社会福利事业用房:1元/平方米;3.养老医疗产业:营利性1元/平方米、非营利性1元/平方米;4.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0.8元/平方米;5.军事用房:1元
三、工业企业项目类:
1.开发园区(含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2.开发园区工业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3.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生产及配套用房:0元/平方米;
四、旅游文化产业项目类:
1.重点项目:0.6元/平方米;
2.一般项目: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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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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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三十九号发布)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池政办〔2010〕3号文件
3.池数资〔2019〕3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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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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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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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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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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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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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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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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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自来水用户的用水量,具体如下:
一、居民:0.25元/吨·月;
二、非居民:0.35元/吨·月;
三、特种行业:0.50元/吨·月。
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员等社会贫困人群,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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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池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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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五十七号公布)2.池价费〔2016〕5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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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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